醉酒驾驶机动车,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历来是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的重点。2023年底,“两高两部”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进一步细化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、从重情节及量刑规范,体现了对严重醉驾行为从严惩治的鲜明导向。
近年来,在晋安区检察院司法实践中,部分驾驶员对醉驾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,或心存侥幸,或铤而走险,最终付出沉重代价。
“困意”酿祸须重罚
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,途中因酒精作用导致困意上涌,车辆逐渐偏移车道,与相邻车道内正常行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发生碰撞,造成两车受损。经司法鉴定,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.53mg/100ml。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,并处罚金5000元。
检察官林怀德告诉记者,根据《意见》第十条之规定,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,以及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,均属于从重处罚情形。本案中,黄某某同时触犯上述两项从重情节,且因醉酒导致驾驶操作失当,在高速公路上引发实质危害后果,社会危险性较大。依照《意见》第十四条,具有从重情节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/100ml的,一般不适用缓刑。本案虽血检值未达150mg/100ml,但综合两项从重情节及事故后果,法院依法判处其实刑,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。
营运车辆载客从重处罚
出租车司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出租车沿途接送乘客,被交警设卡查获。经检测,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6mg/100ml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,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检察官林怀德表示,《意见》第十条明确规定,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,属从重处罚情形。出租车、网约车等营运车辆承载不特定乘客的人身安全,驾驶员本应具备更高的职业操守和安全意识。王某某作为专业驾驶员,明知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,仍罔顾乘客安危上路营运,虽血检值仅86mg/100ml,刚刚超过80mg/100ml的入罪门槛,但因具备“营运+载客”双重从重情节,依法受到刑事追究。
暴力抗检错上加错
林某某醉酒后驾驶轿车上路,遇交警设卡查酒驾。为逃避处罚,林某某未停车配合,反而强行冲卡,随后在逃逸过程中追尾前方客车,造成两车受损。经检测,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1mg/100ml,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,并处罚金4000元。
检察官林怀德表示,《意见》第十条将“逃避、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”列为从重处罚情形。林某某醉驾在先,已涉嫌刑事犯罪;后又强行冲卡逃避检查,且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,主观恶性较深,行为性质恶劣。实践中,部分醉驾人员企图通过冲卡、掉头逆行、弃车逃跑等方式规避检查,殊不知这些行为不仅不能“免责”,反而会加重处罚。更有甚者,如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,还可能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,面临数罪并罚的更为严厉的刑事后果。
屡教不改不容侥幸
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,被交警现场查获。经检测,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4mg/100ml。经查,张某某此前曾因醉驾被不起诉,后又因醉驾被判处刑罚,此次已是第三次因醉驾被查获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,并处罚金4000元。
检察官林怀德表示,《意见》第十条明确,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,以及二年内曾因酒驾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,均属从重处罚情形,且一般不适用缓刑。张某某先后经历不起诉、刑事处罚,却始终未汲取教训,屡罚屡犯,最终为自己的多次侥幸“买单”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,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,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,且在量刑上与汽车醉驾适用同一标准。
纵观上述四起案例,虽然案情各异,但暴露出醉驾者共同的心理特征——侥幸。有的认为“喝得不多”,有的认为“路程很短”,总以为不会被查。然而,法律不讲侥幸,事故不问情面。一旦醉驾上路,轻则行政处罚,重则刑事追责;一旦发生事故,轻则财产损失,重则家破人亡。而《意见》的实施,进一步织密了醉驾治理的法网。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,对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理,但对具有从重情节、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坚决从严打击。
检察官林怀德提醒广大驾驶员,应当清醒认识到,醉驾不仅是道德问题,更是严肃的法律问题。一次醉驾,可能面临拘役、罚金、吊销驾照、影响子女政审等连锁后果,代价之沉重远超预期。
晋安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醉驾犯罪案件的依法办理和以案释法工作,通过发布典型案例、开展法治宣传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,积极参与醉驾社会治理,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酒驾醉驾的良好氛围。(严素琴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