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区矫正,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、有悔罪表现人员的一次改过自新、回归社会的宝贵机会,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。它让符合条件的罪犯无需在监狱高墙内服刑,可在社区接受监督管理,正常参与生活、工作。但这份来之不易的“相对自由”,绝非肆意妄为的 “通行证”,更不意味着置身法外。
此前,连江县检察院曾发布办案实例,连江县社区矫正对象胡某因缓刑期内再犯罪被撤销缓刑、收监执行的典型案例。令人痛心的是,同案另一名被告人柯某,亲历了庭审全程,却未能引以为戒,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,最终步了同伙后尘。
事情起于2024 年 8 月,某酒吧门口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件,胡某、柯某等 7 人因一时冲动参与滋事,最终悉数站上刑事被告席,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
该案中,胡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,被依法撤销缓刑,对前后两罪数罪并罚,最终收监执行刑罚,付出了失去自由的惨痛代价。与胡某一同受审的柯某,全程参与庭审,亲眼目睹了同案人员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、再次犯罪被收监的全过程。
柯某因寻衅滋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,取得被害人谅解,符合缓刑适用条件,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。2025 年 5 月,柯某正式进入缓刑考验期,接受社区矫正。作为一名亲历同案犯被收监的被告人,柯某本应对缓刑期内再犯罪的严重后果有最直观的认识,却最终没能守住行为底线。
深刻的法律教训、身边的鲜活警示,终究败给了酒后的冲动鲁莽。2025 年 8 月某深夜,柯某醉酒后,在连江县某 KTV 门口伙同他人无故挑衅、肆意围殴路人,造成两名被害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。
案发后,现场公共视频、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,柯某的违法犯罪事实清晰、证据确凿。当冰冷的手铐戴上手腕,酒醒后的柯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,只剩绝望自语:“我完了,我知道我完了。” 短短三个月,柯某便将法律给予的改过机会挥霍殆尽,亲手将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。
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承办检察官在全面核查案件材料、梳理前科劣迹时,一眼认出该案系此前办理的胡某寻衅滋事案关联案件。同样的寻衅滋事犯罪、同样的酒后失控滋事、同样的在缓刑考验期内以身试法,柯某完全复刻了胡某的违法犯罪轨迹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: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,应当撤销缓刑,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,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,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,决定执行的刑罚。
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,依法提出公诉意见。2026 年 2 月,法院依法作出判决:撤销柯某前罪缓刑,以新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。一纸生效判决,让柯某彻底失去社区矫正机会,从社区矫正对象彻底沦为高墙内的服刑人员。
案件办结后,办案检察官深感惋惜。如果说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是因不懂法律、漠视监管规定而失足犯错,柯某则是亲眼见证同案犯收监结局、亲耳聆听司法人员释法明理、亲手签署社区矫正告知书并作出守法承诺,全然知晓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,却依旧明知故犯、知法犯法。
一时的意气用事、酒后的冲动失控,让所有的监管教育、法律警示、改过机会全部化为乌有,柯某也为自己的漠视法律、心存侥幸,付出了失去自由、锒铛入狱的代价。
检察官提醒:
胡某的前车之鉴言犹在耳,柯某却执迷不悟、重蹈覆辙,这起案例给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最严厉的警钟:法律的宽宥不是纵容,社区矫正的相对自由不是绝对放任,缓刑考验期是改过自新的机会,绝非肆意妄为的“避风港”。
身为社区矫正对象,必须时刻心存敬畏、行有所止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,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管教育,真正把法律教训入脑入心,坚决摒弃侥幸心理。一旦触碰法律红线、突破行为底线,等待的必然是撤销缓刑、数罪并罚、收监执行的严厉处罚。
望所有社区矫正对象以案为戒、警钟长鸣,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机会,严守法律底线,踏实悔过、遵纪守法,顺利度过矫正考验期,真正回归社会、重启人生,莫让前车之鉴,再成后车之辙。
社区矫正具有明确的刑事执行属性,社区矫正对象虽在社区内服刑,但本质上仍属于正在接受刑罚处罚的罪犯,并非完全恢复人身自由。在矫正期间,必须严格遵守报到、会客、外出、思想汇报等各项监管规定,主动接受监督管理、积极参与教育学习,时刻规范自身言行。只有真正敬畏法律、悔过自新,才能守住自由底线,不负法律宽宥,顺利回归正常社会生活。(曾华武)
来源:连江县检察院